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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顺市学院附小关于教学常规的规定

日期:2016-04-12浏览:0

课堂是实现师生人生价值的重要场所。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,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,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主要渠道。为促进良好课堂教学秩序的建立和形成,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,特制定如下规定:

1.全体教师要按照课表和作息时间表进入课堂进行授课,不迟到,不早退,不得随意调课。

2.教师在上课时不得接打手机或在课堂上吸烟,不允许在电脑或手机上聊天、购物、听歌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。不允许坐着上课,如身体不适要提前向主管主任请假。

3.教师要按教学进度计划、教案授课,不得随意调整教学内容。

4.教师要加强备课,做好课前的一切准备,加强课堂的组织和调控,注意因材施教,注重学生整体提高,加强学生书写、表达和思维训练,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。

5.下课铃响,教师要准时组织学生离开教室,不拖堂,不压堂。

6.不随意占用学生的时间,保证学生安全。去专业教室(或操场)上课的班级,教室内不得留学生。

7.教师教学行为规范,科学合理安排多媒体课件的使用,每节课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授课不超过20分钟,全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。

8.学生上课期间,不允许任何教师让学生离开教室做与本节课学习无关的其他事情。

9.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,严禁惩罚性作业,批改作业不准只批不改,更不得让学生、家长代替批改。

10.教师必须重视教学卫生,保护学生视力,做到“三个一”(手里笔尖一寸远,眼离书本一尺远,胸离桌边一拳远)。要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。

11.教师需要上交的各种材料、笔记例如《做研究型教师》、《做创新型教师》、《做学习型教师》等要认真书写,保质保量完成,不得让学生、家长代替完成。

  全体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,共同推进有序校园的建立,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。


抚顺市学院附小党总支

抚顺市学院附小教育研究中心

2016年3月1日


上一条: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于印发《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》的通知

下一条:敬请各位家长关注考试时间安排,合理安排学生作息,确保学生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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